台湾地区文物保护法制的演变、实施及评判——兼论对“文化台独”的法律遏制  

The Evolution, Implementation and Judg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for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Relics in Taiwan——A Commentary on the Legal Containment of “Cultural Independence of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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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东坡 尹学铭 Shi Dongpo;Yin Xueming

机构地区:[1]浙江工业大学文化与法制研究中心

出  处:《海峡法学》2019年第3期3-12,共10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摘  要:台湾地区文物保护法制滥觞于日本殖民统治时期的《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传承于光复后中华民国时期的《古物保存法》,并在长期的实践中发展成为“文化资产保存法”,该法自1982年颁布至今历经六次修正。台湾地区文物保护法制的实施中,受到社区总体营造、乡土教育等政策的影响,在保存文化资产的同时“协调经济发展与文化资产保护”,在“政府主导”中更加注重“民众参与及尊重民众权利”,并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协同保护”。对此既要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效增强角度予以肯定,又要结合台湾地区偏颇甚至错误的史观影响以及意识形态流变对立法理念与制度设计的渗入进行评判,明确有关法律规范的实施中的“台独”倾向及其危害。在一国两制台湾方案中,应基于国家文化主权,对其有关制度予以必要的改造,保障国家文化安全,促进民族文化认同,实现实质国家统一、真正心灵契合。

关 键 词:台湾地区 文化资产 生态式保护 “文化台独” 文化主权 

分 类 号:D927.582.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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