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的思考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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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樊英杰 

机构地区:[1]成都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出  处:《四川党的建设》2019年第16期60-60,共1页

摘  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除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也进行监督,消除监督的死角和空白,形成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监督的大格局。要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这一目标,需要切实探索监察职能如何向基层延伸。

关 键 词:监察职能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 职务犯罪 反腐败工作 公权力 体制改革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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