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微信朋友圈谩骂他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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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民主与法制》2019年第35期62-62,共1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编辑同志:我和熊某是同事,前几天,我从朋友口中得知熊某发微信朋友圈骂我是“小三”“不知廉耻”“迟早有人收拾你”等等,还配有我的照片。对此,熊某并不承认。但我朋友已经将截图发给我、因为此事,公司同事对我议论纷纷。请问:我是否可以告熊某损害了我;的名誉权?上海韩芳芳。韩芳芳读者: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微信朋友圈往往与当事人的工作、生活紧密相连,有一定的传播力和影响力,不论是直言辱骂,还是指桑骂槐,如被朋友口耳相传,很容易造成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可能会构成名誉侵权。

关 键 词:微信朋友圈 名誉侵权 他人 婚姻自主权 人身自由 民法总则 法律保护 人格尊严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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