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职业放贷人”民向借贷案件特点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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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平 廖媛莉 

机构地区:[1]郑州市金水区法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9年第6期36-36,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在审理涉“职业放贷人”案件过程中,发现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大部分原被告双方住址均不在金水区,却协议由该院管辖。2.被告出庭应诉率较低,此类案件基本为被告缺席审理。3.存在“砍头息”现象,即出借人给借款人放贷时先从本金扣除一部分钱,部分案件中出借人往往采用部分转账、部分现金交付借款的方式来规避“砍头息”,该院已出判决中有支持全部借款金额的,有扣除现金交付部分的。4.普遍约定高额罚息、逾期违约金,或存在高额居间费用。

关 键 词:案件特点 放贷 职业 借贷 缺席审理 借款人 金水区 出借人 

分 类 号:D918.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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