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物保并存时债权人免除物保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闵顺杰 

机构地区:[1]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

出  处:《现代工商》2019年第3期82-83,共2页Modern Industry & Commerce

摘  要:为了保障债务到期时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债权人往往在订立主债务合同时要求债务人、第三人提供物保,并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同一债务上即存在物的担保,如房产抵押.股权质押等,又存在人的担保即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债务到期后,债权人仅选择债务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同一诉中怠于要求物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免除物保的人的担保责任,在此情形下,保证人是否需要继续履行保证责任?对此,我们认为需要分如下情况进行讨论.

关 键 词:连带保证责任 债权人 债务清偿责任 担保责任 债务人 担保人 债务合同 物的担保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