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中的竞争中立与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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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锐兰[1] 

机构地区:[1]东华大学人文学院

出  处:《学海》2019年第5期135-139,共5页Academia Bimestris

基  金:东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预研究重大项目“政府政务数据共享的供需两侧协同管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随着政府购买服务中引入了市场化竞争机制和竞争性购买方式,“竞争中立”的概念进入了研究视野。但竞争中立本身不具有普遍适用性,需要界定前置性条件:社会组织处于适度、有序竞争状态,政府购买服务领域属于相对市场化领域,政府干预符合公平性、非歧视性法则等。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竞争中立应覆盖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实现购买机会中立、购买过程中立、结果评价中立。实施竞争中立还要遵循排除法则,一些特殊情形属于适用例外。

关 键 词:政府购买服务 社会组织 竞争中立 承接主体 

分 类 号:D035[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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