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强制措施适用的立法修改与实务要旨  被引量:2

Legislative Revision for the Appropriateness of Coercive Measures in Economic Crimes and Practical Essent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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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晶[1] Li Jing

机构地区:[1]北京警察学院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年第5期5-9,共5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功能定位主要是诉讼保障和人权保障,强制措施并不具有惩罚教育功能、证据发现功能和刑罚预支功能。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强制措施应当坚持比例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审慎理念和产权保护理念。执法司法实务中,一是应当优先考虑适用强度较低的强制措施,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二是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坚持法定原则,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三是对经审查发现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撤销强制措施决定,并按规定报请删除网上追逃;四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形的变化及时对强制措施进行相应的变更或者撤销。

关 键 词:经济犯罪 强制措施 比例原则 人权保障 产权保护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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