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或封闭:公立高校自治权限制  

Open or Closed:Restriction of Autonomous Authority of Public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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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胜习 Guo Shengxi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19年第5期73-81,共9页Western Law Review

基  金: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行政法上的请求权体系构建》(项目编号:2017BSCX03)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公法学者对高校自治权研究聚焦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对于高校校园管制行为关注较少。公立高校的校园管制行为并非完全的私法自治行为,该行为可能对公民享有的一般自由权和法定相邻权产生侵害。公立高校具有公法人属性,其行使自治权影响外部主体权利义务时,应当遵循公法上的比例原则,尊重其他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公私权利。另外,公立高校较于中小学校不同,具有自由、开放、包容等特征,高校管理应避免陷入封闭性自治误区。

关 键 词:校园管制 自治权 比例原则 相邻权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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