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作伤法医活体检验3例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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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子豪 杨怡 邓伟年[1] 赵小红[1] 周亦武[1] 

机构地区:[1]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湖北武汉430030 [2]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湖北武汉430050

出  处:《中国法医学杂志》2019年第5期515-516,共2页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

基  金:“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项目资助(2016YFC0800701)

摘  要:部分被鉴定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采用各种造作伤干扰法医鉴定,对此要求法医在检验及鉴定时应具有敏锐的辨别能力。本文总结法医活体检验中的3例造作伤,并结合国内外文献讨论损伤形成机制及法医学鉴别要点。1案例例1某男,37岁。自诉在家劈柴时,双手持长柄砍柴铁斧(图1a)不慎将位于身体前方的右足第4、5趾砍伤,该砍柴铁斧的斧刃不甚锐利。

关 键 词:法医临床学 创伤与损伤 造作伤 鉴别 

分 类 号:DF795.1[医药卫生—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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