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青山、张子善案:“要他俩,还是要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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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诗睿(文/图)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方圆》2019年第18期8-11,共4页Fangyuan Magazine

摘  要:案情回放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查处的一起领导干部严重贪污盗窃国家资财案件。两名被告人在先后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期间,盗用飞机场建筑款、救济水灾区造船贷款、河工款、干部家属救济粮等,共贪污约3.78亿元(旧币)。1952年2月10日,在河北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河北省法院组织临时法庭,召开了两万人参加的公判大会,公开宣布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

关 键 词:新中国成立初期 刘青山 张子善 领导干部 贪污案 地委书记 政府领导 法院组织 

分 类 号:D63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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