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犯范围厘定及适用研究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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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洪兵[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兰州学刊》2019年第11期67-79,共13页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网络服务商刑事责任边界及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8BFX104)的阶段性成果;江苏高校“青蓝工程”;2019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摘  要:准确厘定继续犯的罪名范围,对于追诉时效、溯及力、故意、责任能力、承继共犯、案件管辖、结果加重犯、正当防卫等问题的处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继续犯的本质在于,每时每刻法益都受到同等程度的侵害,因而能够肯定行为及构成要件符合性在持续。理论与实务所广泛承认的继续犯罪名中,只有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危险驾驶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属于继续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外的持有型犯罪、窝藏罪、赃物罪、遗弃罪、虐待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重婚罪、诽谤罪、私自隐匿邮件、电报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等,均不宜归入继续犯范畴。

关 键 词:继续犯 状态犯 追诉时效 重婚罪 持有型犯罪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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