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应注意的四种情况——以《档案工作》公众号“每周判例”中最高法院若干司法裁判案为例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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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朝红[1] 

机构地区:[1]洛阳市卫生监督中心

出  处:《档案管理》2019年第6期85-87,共3页Archives Management

基  金:2018年度河南省档案局科技项目《改革开放40年档案法治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018-R-04)的阶段成果

摘  要:各级国家档案馆是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在一定条件下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档案馆在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时往往会遇到诸如如何对待归档政府信息、如何对待政府信息中的内部信息和过程信息、如何对待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党务信息,如何对待利用者要求在政府信息上加盖印章、签上经办人姓名、注明日期等情况。文章以《档案工作》公众号“每周判例”中最高法院的几个审判案例为样本,对上述情况的处理依据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阐述。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是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下,档案馆不仅需要依法主动公开信息,还应从相关司法案例中学习掌握《条例》的精髓,主动作为,依法有据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关 键 词:档案馆 政府信息公开 服务问题 

分 类 号:G273.5[文化科学—档案学] D6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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