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法》应重点管控生物技术研究和商业化应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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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国斌[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26-27,共2页Journa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dition

摘  要:虽然关注过生物技术和生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做过一些研究,但是对一般性的生物安全问题知之甚少。这里只能根据自己的一些模糊认识,提四点粗略意见,请各位专家指正。第32卷第5期崔国斌:《生物安全法》应重点管控生物技术研究和商业化应用第一,不赞成在“生物安全法”的名义下,制定一个“一揽子”的或总则性的法律,对生物技术研究与市场化的道德伦理和生态风险控制、生态安全、生物相关的公共安全、生物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生物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益分享等问题进行统一规制,我认为这样的立法思路并不可行。这些性质迥异的问题看起来都很重要,但解决思路差别很大。

关 键 词:生物安全法 生物技术 商业化 立法定位 应用 管控 

分 类 号:D996.9[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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