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合资公司国有股权案中犯罪数额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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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浩 

机构地区:[1]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9年第17期32-36,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在贪污合资公司国有股权案件中,在财产性质认定上,若非国有股东未实际出资,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界定企业资产中的国有产权范围。在行为上,国有方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隐瞒股东投资真实情况,诱使相关部门作出错误判断,从而在未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占有国有股权,可以构成不作为形式的贪污。在计算贪污数额时,应以股权交易的时间为节点全面评估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得出净资产值后,从国家实际损失的角度,扣除行为人为此而支付的对价,以行为人实得净资产数额作为贪污数额。

关 键 词:贪污数额 国有股权 合资公司 犯罪数额 高级管理人员 国有股东 国有产权 净资产值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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