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问题的思考(上)——本人过错不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被引量:2

Thoughts on Elements of Agency by Estoppe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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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华璞 Sun Huapu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9年第22期18-23,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应当说,权利外观理论或者外观责任是与过错责任完全不同的归责原则,它们各自守护着不同的价值功能,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权利外观原则并不能完全摆脱过错责任的控制,在诸多重大问题上过错原则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自从权利外观理论产生以来,围绕着本人或者原权利人过错应否作为表见代理构成条件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弄清各种观点争论的焦点及其法理,对平息双方纷争、准确理解法律、统一执法思想,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表见代理 权利外观 过错责任 过错原则 构成要件 本人过错 归责原则 原权利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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