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承运人担责的隐含要件  

Implicit Elements of Carrier Assuming Liability by Delivery Goods without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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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裴大明[1] Pei Daming

机构地区:[1]天津海事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9年第20期84-86,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是否应对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考察两方面要素:一方面,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是否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提单权利;另一方面,正本提单持有人诉请损失与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给持有正本提单的无船承运人的目的港代理,无船承运人的目的港代理无单放货给目的港收货人,于此情形,无船承运人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在于其自身的无单放货行为,与实际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无船承运人无权就其损失向实际承运人追偿。

关 键 词:无单放货行为 无船承运人 提单持有人 实际承运人 无正本提单 要件 隐含 赔偿责任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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