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事故之构成与保险责任之承担  

On Constitution of Traffic Accidents and Assumption of Insurance Liability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周宏[1] Zhou Hong

机构地区:[1]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9年第19期75-79,85,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交通事故的构成与识别对正确认定事故性质及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责任大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交通事故的构成因素包括车辆、道路、交通行为、过错(或意外)、损害结果;更深层次的,交通事故要以主、客观两个方面的标准来判定,主观上要求驾驶人员将机动车用于交通的目的,客观上要求机动车处于道路上并且由此产生的风险依然存在。简言之,机动车必须处于交通状态。从交通事故的类型看,交通事故不以碰撞为必要条件;从时空看,时间间隔或空间位移不是认定多次碰撞是否构成一个或多个交通事故的因素,主要看多次碰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则应认定一次交通事故为宜,最终损害的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应当放置在整个交通事故中作整体考虑和认定。

关 键 词:交通事故 保险责任 赔偿责任主体 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 机动车 交通行为 驾驶人员 

分 类 号:D922.1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284[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