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购房合同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被引量:1

Housing Purchase Contract Stipulating Debt Repayment by Object Cannot Eliminate Compulsory Enfor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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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型茂 何姣 Lin Xingmao;He Jiao

机构地区:[1]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9年第23期4-6,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债务双方针对未届履行期限之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第三人受让债权后与债务人签订购房合同的,不得以享有物权期待权为由排除强制执行。一审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均有误而裁判结果正确时,二审应在纠正后维持。【案情】原告:李鑫、周秀娥。被告:沈晓勤、庞粉清、长兴畅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宇公司)。

关 键 词:强制执行 购房合同 以物抵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履行期限 事实认定 适用法律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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