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可破”案件的审理  

Hearing of Bankruptcy Cases “With no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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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郝振 Hao Zhen

机构地区:[1]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9年第23期74-76,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根据"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推开"的执转破工作方针,应该率先启动对“三无”企业(无经营资金、无营业场所和企业管理机构、人员下落不明)的执行转破产工作。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查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不应停止对申报债权的审查及对职工债权的调查公示,并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或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询问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愿意垫付破产费用。

关 键 词:债权人会议 企业管理机构 审理 案件 破产费用 申报期限 债务人财产 利害关系人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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