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零售商利用C2C平台售假的侵权责任  

Infringement Liability of Network Retailer Counterfeiting on C2C Plat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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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夏群佩 洪海波[2] Xia Qunpei;Hong Haibo

机构地区:[1]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2]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9年第26期89-92,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C2C平台与网络零售商之间的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网络零售商在淘宝平台上销售假冒产話,构成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的竞合,淘宝公司有权选择其认为更有利于它的维权方式。因售假行为给C2C平台造成的损失,应综合考虑网络零售商在淘宝店铺的经营时间、销售规模、商品种类、销售金额、获利情况以及商家的主观过错程度、售假与损害的因果关联程度等因素。

关 键 词:网络零售商 售假行为 C2C 侵权责任 利用 法律约束力 服务协议 侵权之诉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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