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登记机关应对权利基础进行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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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腾飞[1] 林振通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 [2]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9年第29期98-100,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时,应就抵押人对作为抵押标的的房屋是否享有合法的权利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抵押人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权利人不一致的,不得办理抵押权登记。否则,该行政登记行为依法应予撤销。【案情】原告:蔡文灿、赖小李。被告:福建省云霄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方亚坤、赖德明。

关 键 词:抵押权登记 实质审查 权利基础 登记机关 房屋所有权证 房地产管理局 行政机关 抵押标的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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