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分配经营所得前不得先行扣除“投资者减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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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陶红胜 梁影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怀远县税务局

出  处:《注册税务师》2019年第9期35-37,共3页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摘  要:李先生与赵先生2019年1月在A市共同设立了合伙企业甲,出资比例为4:6,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假定2020年3月,李先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了2019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以及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经营所得为222000元。

关 键 词:经营所得 合伙企业 企业分配 费用 投资者 会计决算报表 个人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 

分 类 号:F713.3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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