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书证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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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新兰[1] 李爱巧[1] 王晖东[1] 

机构地区:[1]乌鲁木齐市畜牧兽医检疫草原工作总站,830063

出  处:《新疆畜牧业》2002年第4期18-19,共2页

摘  要:检疫员是检疫的主体,有权出具检疫证明,出具的检疫证明是代表国家,政府对动物、动物产品是否携带危害养殖业疫病的一种确认,检疫证明是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法定证件,也是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凭证,检疫员必须依法出具法定的填写规范的检疫证明,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动物防疫法》第38条的有关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检疫,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全国统一的验讫标志。

关 键 词:检疫书证 实际应用 问题 解决办法 

分 类 号:S851.34[农业科学—预防兽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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