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乡村自治为什么产生不出现代意义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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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禹[1] 林千多[2]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2]温州大学人文法学院,温州325000

出  处:《温州论坛》2002年第5期25-28,共4页Wenzhou Forum

摘  要:本文从史学角度结合西方政治理论分析认为,中国古代的乡村自治是在中国皇权的封建统治越来越趋向专制集权的背景下形成的,它完全屈从于皇权统治的需要。这种自治权并不是一种司法权,而是调解权,因此,不可能产生出具有现代宪政意义的制度。同时,要获得具有宪政意义的制度,还必须有一种契约的观念,通过契约方式将国家的各种制度用权利义务的观念规定下来,而长期农业社会背景下的中国乡村缺乏的恰恰是契约意识。加上乡村自治又与宗教统治纠缠在一起,农民缺乏具有现代意义的个人自由和人格精神。因此就产生不出现代意义的宪法。

关 键 词:中国 古代 乡村自治 现代意义 宪法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63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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