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缺与失  被引量:23

A Rustic Opinion on China's Shareholder Instanc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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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国平[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南京210097

出  处:《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11期66-72,共7页Nanjing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摘  要:股东诉权是保护股东利益的最后屏障。股东诉讼制度由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组成。就股东直接诉讼制度而言 ,我国法律给予股东的是很不完整的权利 ,而且 ,这些有限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实现 ;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则完全是空白。本文着墨于我国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完善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

关 键 词:股东诉权 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分 类 号:D922.2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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