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劳动债权保障机制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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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吉平[1] 左亚洛[2] 徐亮 

机构地区:[1]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社会科学学院 [2]复旦大学法学院 [3]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科

出  处:《法治论坛》2015年第4期31-40,共10页Nomocracy Forum

基  金: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一般项目“上海劳动争议解决的路径与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4YS111)的阶段性成果;上海市宝山区政府委托项目“宝山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研究”(项目编号:ISSK-011)经费资助

摘  要:我国建立在"担保物权绝对优先""普通债权平等受偿"规则基础上的破产劳动债权保障机制有较大缺陷,不仅劳动债权的权利定性有待商榷,《企业破产法》确立的劳动债权普通优先权地位也因关键配套程序的缺失而难以落实。要破解劳动债权保障不力难题,必须对现行机制进行反思,并在"正当程序"理念的指引下,从赋予破产企业工会或其他职工代表组织程序主体资格、明确相关主体对破产劳动债权人的法定通知义务、赋予破产劳动债权人对相关决议案的一票否决权以及一定限度的担保撤销权等细节入手,完善我国的破产劳动债权保障机制。

关 键 词:破产劳动债权保障机制 检讨和反思 重构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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