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赵利红
机构地区:[1]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5年第4期3-4,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人格尊严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已被公众普遍承认。但在人格尊严的内涵、法律定位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争议。每个人都是人格尊严的权利主体,同时也是义务主体。每个人都是特定的个体,都有着内在的特殊价值。同时,每个人都不是孤立的个人。因此,人格尊严的权利主体不应局限于有生命的个体,应延伸到未来主体和过去主体。我国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很不完善,存在许多问题。今后在宪法中要明确人格尊严的地位,在一般法律中应增加与宪法人格尊严相协调的规定,同时加强具体保护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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