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立法中的商谈及其体系构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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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陆洲[1] 陈晓庆[1] 

机构地区:[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5年第6期28-30,共3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基  金:2014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立法商谈体系的构建研究>(项目编号:HB14FX045)

摘  要:哈贝马斯将立法商谈分为公共领域的商谈和议会商谈,前者是一种大众化的商谈形式,而后者则是专业化与精英化的商谈。在我国的立法过程中,公共领域商谈和议会商谈循环往复,形成合法之法。本文认为要构建我国的立法商谈体系,必须以先进的立法理念为前提,提高参与主体的商谈能力,并以商谈场域的形成为基本保障。

关 键 词:立法商谈 公共领域商谈 议会商谈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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