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的范围——以“义务、利益、责任三位一体”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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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璐[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5年第6期263-263,267,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缔约过失责任作为债之义务群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认可和适用;但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范围究竟如何认定,始终是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上面临的未决难题。本文以"义务、利益、责任三位一体"为思考方法,考察合同法立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初衷,借鉴并努力完善上世纪80年代以来荷兰最新的缔约过失责任承担范围界定方法,试构筑一套指导法官自由裁量的客观标准。

关 键 词:先契约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 损害赔偿范围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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