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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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鹏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经济视野》2019年第11期164-167,共4页Economic Vision

摘  要:在无法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举证规则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双方当事人距离证据的远近程度、证据本身的取证难易程度以及举证的客观条件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公司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既未进行清算,亦未办理注销登记。此后,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股东代替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公司履行欠款清偿义务。

关 键 词:举证责任倒置 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纠纷 注销登记 工商部门 举证规则 无财产可供执行 诚实信用原则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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