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自侦案件管辖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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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伟 

机构地区:[1]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数码世界》2019年第8期92-92,共1页Digital Space

摘  要:一、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的由来说到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大家都很陌生,虽然大家都知道普通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之分,但大家很少知道《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六条中关于检察院派出机构的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的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可以在辖区内特定的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就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六条中关于检察院派出机构之中的一种.199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实际做出规定,明确设置派出人民检察院的五类区域和场所,其中第四类"监狱、劳教场所:地处偏僻、交通不便、收押人犯在5000人以上的监狱,劳教场所或监狱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置派出人民检察院."之所以在监管场所设置派出检察院,由监所派出检察院履行派出它的检察院部分职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从监所检察工作发展而来,是对监所检察工作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是一项既传统又崭新的工作.在全国关于刑事执行派出的检察院有80多个,山西只有省院派出的检察院4个,没有设区市派出的检察院.山西省有四个省级派出检察院是执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分别是永济董村地区人民检察院、西峪地区人民检察院、荫营地区人民检察院、晋普山地区人民检察院.

关 键 词:刑事执行 派出检察院 自侦案件 检察工作 管辖权问题 专门检察院 劳教场所 监管场所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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