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探《民法总则》特别法人概念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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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艺璐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西部学刊》2019年第10期46-48,共3页Journal of Western

摘  要:从《民法总则》制定过程可知,特别法人的特别不仅在于其适用的是民法之外的“特别法”,更应关注的是其职能。在对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四种特别法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特别法人是一种在私法领域实现公共目的的工具,对特别法人概念的把握必须从实质性出发,探究其不同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标准的特殊点,即着重于公共性、管理职能的实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具体类型的特别法人应再商榷、厘清。

关 键 词:民法总则 法人分类 特别法人 实质性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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