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代驾致第三人损害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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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书林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  处:《内蒙古电大学刊》2019年第4期14-19,共6页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Radio & TV University

摘  要: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约代驾这一新行业迅猛发展,网约代驾致第三人损害的事故责任认定等法律问题随之而来。通过网约代驾中有关法律关系之剖析,从现行法中寻求请求权之基础,并结合"二元说"之精神,最终得出结论:代驾人与代驾平台间应属雇佣关系,代驾平台与被代驾人间应为承揽合同关系。在网约代驾致第三人损害的事故中,其最终责任主体应为代驾网络平台。若被代驾人有过错,则依其过错分担相应责任;若事故的发生是基于代驾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平台在担责后可对内向其追偿。

关 键 词:网约代驾 致第三人损害 代驾网络平台 运行支配 运行利益 责任主体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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