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对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声明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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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忠静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外资》2019年第9期90-92,共3页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

摘  要: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主要是保障国际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有效性,被选择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应当在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至今,中国已签署《公约》,但尚未完成国内立法批准程序以及尚未正式作出任何有关于保留事项的声明。

关 键 词:《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批准程序 国际民商事案件 国内立法 选择法院协议 《公约》 排他性 承认和执行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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