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药品案件行刑衔接实践中假药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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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峰 

机构地区:[1]安徽省濉溪县市场监管局

出  处:《市场监督管理》2019年第17期14-15,共2页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生产销售假药是刑事犯罪,是危险犯,假药的定性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理论上就这么简单。然而涉刑移送实践真是让执法人员感叹“假药”定性之难、“假药”鉴定之难、市场监管稽查部门与法制部门沟通之难,如此种种,严重影响涉刑案件的查处效率。笔者在工作实践中遇到过三个比较有代表性的行刑衔接失败案例。

关 键 词:行刑衔接 法制部门 危险犯 稽查部门 市场监管 《药品管理法》 刑事犯罪 假药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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