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无效后,单位可否要求职工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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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当代工人》2019年第15期28-28,共1页

摘  要: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招录了化工机械专业本科毕业生叶某,从事化工机械研发工作。叶某入职时提交了毕业证书及个人简历等资料,并承诺资料真实可靠。工作中,公司发觉叶某的实际工作能力与其资料证明严重不符。经调查,叶某存在简历造假等欺诈行为。于是,该公司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叶某的劳动合同无效,同时要求叶某返还公司为他缴纳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费用。

关 键 词: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化工机械 本科毕业生 赔偿损失 实际工作能力 社会保险 个人简历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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