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小区住户“异物”致排水管道堵塞的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三种不同裁判思路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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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钦辉 

机构地区:[1]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新疆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104-110,共7页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摘  要:司法实践中,对来源不明的城市小区住户“异物”致排水管道堵塞引发返水导致的财产损害纠纷案件,主要有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0条或第12条或第87条,由可能的加害业主承担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或补偿责任三种不同的裁判思路。这三种不同的裁判思路虽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均有可商榷之处,其原因在于对该类纠纷的法律评价不准确。基于该类纠纷中排水管道不当使用人难以确定,文章认为应将实际共用同一排水管道的业主视为一种风险共同体,根据风险共担原则,由风险共同体的全体成员平均分担损失。对此,未来民法典修订时,应将该类案件作为公平理念下损失分担的一种特定法律类型予以明确,以期统一司法裁判,对受害人给予公平救济。

关 键 词:排水管道 公平理念 补偿责任 平均分担 

分 类 号:D923.7[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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