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出租人对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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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华[1,2,3]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财务会计研究所 [3]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创新应用支持中心

出  处:《会计之友》2019年第19期40-43,共4页Friends of Accounting

基  金: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研究品牌计划(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优化路径研究——兼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困境及其改进”(16XNI006)

摘  要:文章对转租出租人的会计规则进行了简要梳理,并通过模拟案例阐释了转租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要领。总体上,转租出租人应当对原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分别进行账务处理。对于构成融资租赁的转租,转租出租人在签订转租合同时记录其在转租合同中的净投资(即记录应收融资租赁款),注销使用权资产,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租赁负债不变。对于划分为经营租赁的转租,转租出租人继续记录原租赁合同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和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逐期记录转租合同的租赁收益。

关 键 词:转租出租人 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 租赁付款额 

分 类 号:F230[经济管理—会计学] F275.2[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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