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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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飞云 

机构地区:[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19年第16期80-81,共2页China Trial

摘  要:权利人“提起诉讼”,不仅包括权利人启动诉讼程序的行为,还包括权利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的行为。一旦权利人请求权利救济的意思表示到达公权力机关,即发生法律效力,应认定权利人已“提起诉讼”。当权利人与被诉侵权人之间的纠纷进入合法的争议解决程序后,确认不侵权之诉便失去了诉的利益。为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应对权利人的撤诉权予以适当限制。

关 键 词:公权力机关 临时措施 知识产权 诉前证据保全 诉的利益 侵权人 提起诉讼 适当限制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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