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25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曹兴权 凌文君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19年第8期159-169,共11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商事法制实践对商事习惯的回应机制研究”(10BFX085);重庆市教委研究生创新项目“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中的司法保守主义:实证与反思”(CYB14066)

摘  要: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在我国裁判中的运用自2016年以来显著增加。我国法院在金融机构与投资者法律关系的界定、适当性义务的私法属性论证、适当性义务与说明义务(风险揭示义务)关系的认定、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审查、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适当性义务的司法适用应该有合理的边界,要平衡法律父爱保护主义与私法自治的关系,并对投资者提供差异化保护。适当性义务司法适用的具体路径可包括:以金融服务法律关系重新界定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以诚信原则论证适当性义务的私法属性;以程序义务与实质结果相结合的标准来审查适当性义务的履行;适当性义务与说明义务(风险揭示义务)是法律上独立但功能上互补的关系;以投资者交易能力的区分为前提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由金融机构对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承担举证责任。

关 键 词:适当性义务 司法适用 金融服务法律关系 过失相抵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