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问题新探  被引量:1

A New Study on Problems of Crime of False Lawsu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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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付传军[1] FU Chuanjun

机构地区:[1]河南警察学院

出  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9年第5期21-28,共8页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  金:河南警察学院2019年度调研课题“虚假诉讼刑法规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项目编号:HNJY-2019-69)的研究成果

摘  要:在虚假诉讼罪的复数客体中,正常的司法秩序是基础客体,他人合法权益则为选择性补强客体。就客观方面而言,虚假诉讼的关键在于虚构诉权,“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不限于“提起”这个动作本身,它还指行为人对自己提起的虚假诉讼过程的全部参与。基于对虚假诉讼社会危害性的考量,虚假诉讼罪应为结果犯。虚假诉讼罪中“诉讼欺诈骗取财物”完全可以评价为诈骗罪,在此形成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关系,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 键 词:虚假诉讼罪 犯罪客体 诉权 结果犯 诈骗罪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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