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原则适用中“红旗标准”之性质划分及其意义——以十一家唱片公司起诉雅虎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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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新绿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  处:《新西部》2019年第28期90-92,共3页

摘  要:近年来,网络侵权现象愈来愈引起法学界的关注。网络侵权中涉及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标准逐渐成为法律工作者的关注点。其中,“红旗标准”作为适用避风港原则的重要参照之一,在辨明“明知”、“有理由知道”以及“应知”等帮助侵权之概念的鉴别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作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后第一起涉及网络服务商适用避风港原则的雅虎案,无疑对探讨避风港原则的适用以及“红旗标准”在其中的意义起着关键作用。以该案为基础,进一步分析“红旗标准”的性质,有助于澄清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范围与条件,从而更好地实现为网络服务商提供有效抗辩这一最终目的。

关 键 词:避风港原则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网络服务商 法律工作者 帮助侵权 网络侵权 红旗标准 雅虎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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