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人与商标所有人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的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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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伟[1] 

机构地区:[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出  处:《中华商标》2019年第10期18-21,共4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要旨:商标申请人与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商标申请人明知商标所有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仍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所有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不予注册。

关 键 词:商标所有人 未注册商标 商标法 在先使用 类似商品 明知 认定 劳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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