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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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财政部 [2]税务总局

出  处:《财会学习》2019年第32期I0002-I0002,共1页Accounting Learning

摘  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关 键 词:经营期 生活性服务业 增值税 应纳税额 无形资产 抵减 纳税人 税务总局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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