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何勤华[1] 王涛[2,3] He Qinhua;Wang Tao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 [2]华东政法大学 [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17年第6期95-108,共14页JURISPRUDENCE AND HISTORY OF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2011年度重大项目"法律文明史"(11&ZD081)第1个子课题“法律文明的起源”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诞生于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八百多年来饱受赞誉和争议。贬之者谓其“不过是人们心中一部古老的封建法律”,褒之者则誉其为西方宪政、民主、法治和人权的滥觞。从1215年的危机与《大宪章》的签订,以及催生《大宪章》的政治、宗教、财税与司法等因素之角度分析,可知《大宪章》的诞生是中世纪英国各种偶然事件与必然社会发展之多种复杂因素交互作用的产物。对比同时期的中国、俄罗斯、法国,《大宪章》具有独特的民族特色、时代特征和社会基础,具有不可复制性。《大宪章》的“神话”,部分在于其63条文本的解释潜力,部分在于中世纪英国的特殊国情,其本质是国家治理中各种权力的制约与平衡。这是《大宪章》至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大受欢迎的原因,也是其永恒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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