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诉讼概念框架中的“民事刑事”  

On the Civil and Criminal in the Framework of the Concept of Litigation in Qing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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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长宁[1] Chen Changning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207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17年第8期103-109,共7页JURISPRUDENCE AND HISTORY OF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国时期荣县档案整理与研究”(13&ZD152)。

摘  要:在清代诉讼研究领域,无论是既有的“民事刑事”概念,抑或是近年来逐步取代前者的概念,如“重情细事”等,都未能完全摆脱二元对立的观念、形成恰当的诉讼分类。要突破这一学术瓶颈,则应对相关的概念框架进行反思,从而厘清史实,整合零碎化的经验研究成果。立足于“四民社会”理解“民词”,有益于展现概念所处的逻辑关系,并认识清代诉讼在不同时空下的内在张力。以“政务”观念洽释“自理案件”与“会审案件”,能促进排除与史实不符的观念影响,并勾绘传统中国司法的完整版图。从“国进民退”视角看待清代州县诉讼,可展现具体社会实态下的法制运作,并形成着眼于社会整体的法史学研究范式。

关 键 词:清代诉讼 四民社会 自理案件 会审案件 国家能力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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