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分则“二审稿”民商事规范的区分设置检讨  被引量:10

Reflection on the Differentiated Stipulations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 the Second Version for Review of the Contract Chapter of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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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建伟[1] 帅雅文 Li Jianwei;Shuai Yawen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2]北京汉坤律师事务所

出  处:《法律适用》2019年第21期55-65,共11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中国政法大学校级科研项目“营商环境法治化研究”(2017;1081732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合同编的民商合一立法成就关系整部民法典的民商合一之成败,合同编的规范设计一要识别民商事合同,二要识别民商事合同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规范区分设计。合同编分则的规范设计要实行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之结合,形式主义解决纯粹民事合同与纯粹商事合同之规范分野,实质主义是指对于兼具民商事性质的合同,需要立法确立两类规范的区分技术,以及供给不可或缺的独立的商事合同规范。为此,对于兼具民商事性质合同,首先明确该章以商事合同为基调性规范对象、以民事合同为例外,抑或相反,而后通过妥适的立法技术实现规范的区分设计。

关 键 词:合同编分则 民商分立 商事合同 民事合同 典型合同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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