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被当场抓获宜认定为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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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宁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江淮法治》2019年第18期59-59,共1页

摘  要:【基本案情】2016年3月14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潜入被害人王某位于含山县环峰镇鸡爪巷的家中,将王某放在卧室床头柜抽屉里的2700元现金放进自己的口袋,欲离开时被回家的王某发现并抓获。【分歧意见】张某进入王某的家中实施盗窃行为,属于入户盗窃,无异议,但对张某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罪既遂。

关 键 词:入户盗窃 犯罪既遂 盗窃罪 盗窃未遂 犯罪嫌疑人 盗窃行为 盗窃既遂 含山县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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