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无人机执法框架的美国经验与借鉴  被引量:9

The Experience and Reference from USA about the Unmanned Aerial Vehicle Used by Police in the Process of Law Enfor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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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欢[1] 付超[2] WANG Huan;FU Chao

机构地区:[1]湖北警官学院,湖北武汉430034 [2]湖北省公安厅,湖北武汉430000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149-156,共8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湖北警官学院2019年度科研计划项目自选课题“警察监控与隐私保护之衡平研究”

摘  要:美国警方使用无人机执法面临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之间的平衡问题,由此形成立法层面飞行安全与隐私保护并重、司法层面政策建议先行于司法判例、执法层面以社区警务为考量背景的执法框架。我国警用无人机执法的实践发展与理论研究、监管机制之间呈现出的不同步性对警用无人机执法框架的构建提出技术、物理和服务上的挑战。借鉴美国经验,我国警用无人机执法框架应立足于透明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规范性原则,侧重执法使用、数据管理和立法细化三大方面。

关 键 词:警用无人机 公共安全 个人隐私 社区警务 公安执法 

分 类 号:D63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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