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林彦[1] Yan Lin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出 处:《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5期179-186,共8页China Law Review
摘 要:一、经济特区立法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197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和福建省厦门市试办出口特区。创办特区不仅是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更开启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制度创新模式。其中,赋予经济特区立法权则成为特区乃至全国制度创新和法治完善的重要途径。简言之,经济特区立法己取得如下几个方面的主要成效:其一,它提供了学习借鉴国外境外先进立法和制度的窗口;其二,它促进了特区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其三,通过先行先试,为全国性立法提供了可推广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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